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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为公司利益,经股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资助,但财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股分配利润,否则,股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及负有责任的财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
1. 协助股查询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股要求查阅复制财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财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股份的股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财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另外,上市公司股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华人民和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提交执行职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负责人提交执行职的报告。财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新增条款
1. 新增财负责人保护条款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财负责人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聘任解聘财负责人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独资公司的财负责人,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 新增任职资格和义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新增如果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财负责人。
3. 新增忠实义和勤勉义的内涵和具体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财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明确具体内容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财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勤勉义,明确具体要求为执行职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4. 新增对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承担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财负责人执行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负责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修订的相关问题
一财负责人在实的界定
新公司法强化财负责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资助时,造成损失,如果财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经营过程,财负责人,是指根据股会或类似机构授权全面负责财管理工作的财总监首席财官副总经理等。要求财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就是先被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财负责人。
在司法实,财负责人界定的具体标准还是存在争议的。有的法认为,只要有公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资料注明财负责人,就可以认定为公司法规定的财负责人。例如公司出于办理手续便利,自行在公司年检报告注明财负责人,即可认定其为财负责人。〔1〕
笔者认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财负责人,应当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只有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权力机构聘任的对公司财具有决策权的财负责人,才具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具体管理,可以结合工作经历职责范围工资薪酬财账册签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认定为财负责人,进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忠诚义和勤勉义
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并未细化忠实义勤勉义的具体内容,公司通常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详细约定,因职责范围不同,导致财负责人的忠实义勤勉义内容具有差异性。
关于财负责人的忠实义和勤勉义,新公司法与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相比,就是明确忠实和勤勉义的具体内容,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财负责人的勤勉义的界定和细化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是合理注意的标准,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笔者建议,在公司管理过程,财负责人应特别注意在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管理报酬公司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尽量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即便冲突不可避免,也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财负责人在执行职过程,要为公司最大利益考虑,更要结合财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好合理注意的管理责任,否则,一旦触及禁止性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与刑法修订的衔接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二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等情况,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条款。而这里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包含了财负责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有公司的财负责人,利用职便利,将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财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另外,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等前置法的规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作出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比如经过公司企业同意的等情形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四结语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是公司法修订历程规模最大的一次。公司财会计制度修订仅是部分内容,但是公司财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公司人格,规范股管理者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关系。〔2〕本文从财负责人的角度,重点探讨涉及公司财会计制度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司法实的争议问题等,以期明确公司财负责人的权责利益,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无锡市级人民法2022苏02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
〔2〕徐强胜,我公司法上财会计制度的缺失与补救,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
2024年01月08日;源税报新媒体;作者董辉 康向猛;作者单位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